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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著作例示如下:
| 編號 | 著作名稱 | 說明 |
| 01 | 語文著作 |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
| 02 | 音樂著作 | 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
| 03 | 戲劇、舞蹈著作 |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
| 04 | 美術著作 |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
| 05 | 攝影著作 | 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
| 06 | 圖形著作 |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 07 | 視聽著作 |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 08 | 錄音著作 |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
| 09 | 建築著作 |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
| 10 | 電腦程式著作 |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資料來源:台灣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
| 編號 | 權利名稱 | 說明 |
| 01 | 公開發表權 | 著作人可決定作品是否公開。若已公開,則不得再禁止,部分情況下(如財產權授權、學位論文等)法律推定已同意公開,除非事前明示反對。 |
| 02 | 姓名表示權 | 著作人可選擇是否標示姓名(本名、筆名、不具名)。 |
| 03 | 禁止不當修改權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 |
著作財產權:
| 編號 | 權利名稱 | 說明 |
| 01 | 重製權 | 將作品複製成相同或近似形式,如影印、翻錄。 |
| 02 | 公開口述權 | 朗讀語文作品。 |
| 03 | 公開播送權 | 透過電視、廣播等方式傳送作品給不特定人群。 |
| 04 | 公開上映權 | 播放視聽作品,如電影放映。 |
| 05 | 公開演出權 | 現場表演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作品。 |
| 06 | 公開傳輸權 | 透過網路等方式讓公眾可隨時接收作品內容。 |
| 07 | 公開展示權 | 展示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作品原件或重製物。 |
| 08 | 改作權 | 改編、翻譯或重新創作原作品內容。 |
| 09 | 編輯權 | 將作品納入選集、資料庫等編輯性集合中。 |
| 10 | 散布權 | 公開出售、贈與或轉讓作品原件或重製物。 |
| 11 | 出租權 | 將作品原件或重製物提供他人有償使用。 |
資料來源:台灣著作權法
依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會因作品類型而有所差異,法律針對不同作品明定了起算基準、存續年限及延長方式。詳情如下表:
| 編號 | 著作類型 |
保護期起算點 |
保護期屆滿日 |
| 01 | 個人作品 | 自著作人創作完成 | 著作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
| 02 | 合作創作 | 以最後死亡作者死亡當年 | 最後死亡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
| 03 | 匿名/法人作品 | 自首次公開發表 | 首次公開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
| 04 | 攝影、錄音、視聽著作、表演 | 自首次公開發表 | 首次公開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
| 05 | 美術著作 | 自著作人創作完成 | 著作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
| 06 | 電腦程式 | 自首次公開發表 | 首次公開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
資料來源:台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