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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類型 著作權法 著作保護期

依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著作例示如下:

編號 著作名稱 說明
01 語文著作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02 音樂著作 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03 戲劇、舞蹈著作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04 美術著作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05 攝影著作 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06 圖形著作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07 視聽著作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08 錄音著作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09 建築著作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資料來源:台灣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

  • 依據著作權法第15至18條規定
  • 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人格權分為下列權利:
編號 權利名稱 說明
01 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可決定作品是否公開。若已公開,則不得再禁止,部分情況下(如財產權授權、學位論文等)法律推定已同意公開,除非事前明示反對。
02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可選擇是否標示姓名(本名、筆名、不具名)。 
03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

 

著作財產權:

  • 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37條規定。
  • 具有財產性質,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
  • 財產權分為下列權利:
編號 權利名稱 說明
01 重製權 將作品複製成相同或近似形式,如影印、翻錄。
02 公開口述權 朗讀語文作品。
03 公開播送權 透過電視、廣播等方式傳送作品給不特定人群。
04 公開上映權 播放視聽作品,如電影放映。
05 公開演出權 現場表演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作品。
06 公開傳輸權 透過網路等方式讓公眾可隨時接收作品內容。
07 公開展示權 展示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作品原件或重製物。
08 改作權 改編、翻譯或重新創作原作品內容。
09 編輯權 將作品納入選集、資料庫等編輯性集合中。
10 散布權 公開出售、贈與或轉讓作品原件或重製物。
11 出租權 將作品原件或重製物提供他人有償使用。

 

 

資料來源:台灣著作權法

依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會因作品類型而有所差異,法律針對不同作品明定了起算基準、存續年限及延長方式。詳情如下表:

編號 著作類型

保護期起算點

保護期屆滿日

01 個人作品 自著作人創作完成 著作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02 合作創作 以最後死亡作者死亡當年 最後死亡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03 匿名/法人作品 自首次公開發表 首次公開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04 攝影、錄音、視聽著作、表演 自首次公開發表 首次公開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05 美術著作 自著作人創作完成 著作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06 電腦程式 自首次公開發表 首次公開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台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