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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定
馬德里會員國
是
有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有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使用主義
審查時間(無核駁狀況)
8-10個月
登記制/審查制
審查制
異議
核准公告2個月內
可否一案多類
可以
撤銷(廢止)
連續3年內未使用
指定項數限制
無限制
商標專用期限
申請日起算十年
公、認證
不需要
延展使用證據
不需要
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一個申請日起6個月內主張
延展寬限期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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