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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例示如下:
| 編號 | 著作名稱 | 說明 |
| 01 | 文字作品 | 小說、詩歌、論文、書籍等文字形式的作品。 |
| 02 | 口述作品 | 以口頭方式創作並表達的作品。 |
| 03 |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 音樂及表演藝術作品。 |
| 04 | 美術、建築作品 | 美術及建築作品。 |
| 05 | 攝影作品 | 以攝影方式創作的作品。 |
| 06 | 視聽作品 | 電影及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
| 07 |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模型作品 | 圖形作品及模型作品。 |
| 08 | 計算機軟件 | 軟體程式及相關文件。 |
| 09 | 其他作品 | 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
資料來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編號 | 權利名稱 | 說明 |
| 01 | 發表權 | 創作者可決定作品是否公開。 |
| 02 | 署名權 |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
| 03 | 修改權 | 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 |
| 04 | 保護作品完整權 | 防止歪曲、篡改作品。 |
| 05 | 複製權 | 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數位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 |
| 06 | 發行權 | 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 |
| 07 | 出租權 | 以有償方式,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或電腦程式之原件或重製物。 |
| 08 | 展覽權 | 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 |
| 09 | 表演權 | 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 |
| 10 | 放映權 | 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科技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 |
| 11 | 廣播權 | 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轉播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
| 12 | 信息網絡傳播權 | 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
| 13 | 攝製權 | 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 |
| 14 | 改編權 | 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
| 15 | 翻譯權 | 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言。 |
| 16 | 彙編權 | 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編排,整合新作品的權利。 |
| 17 | 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 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
資料來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依著作權法第21條至第24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會因作品類型而有所差異,法律針對不同作品明定了起算基準、存續年限及延長方式。詳情如下表:
| 編號 | 著作類型 |
保護期起算點 |
保護期屆滿日 |
| 01 | 個人作品 | 作者終生 | 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
| 02 | 合作作品 | 最後死亡作者有生之年 | 最後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
| 03 | 法人作品、其他組織作品、匿名作品 | 自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 | 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
| 04 | 視聽作品 | 自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 | 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
| 05 | 未發表作品 | 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 | 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
資料來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