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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7 U.S.C. §102 規定,著作類型包含下列各項:
| 編號 | 著作名稱 | 說明 |
| 01 | 語文著作 | 原創之語文作品,包括小說、散文、詩、論文、講稿、教材、資料編輯,以及以文字為表達形式的電腦程式等,只要固定於有形媒介即受保護。 |
| 02 | 音樂著作 | 音樂作品,包括旋律、和聲及附隨之歌詞,只要以譜面、錄音或其他媒介固定,即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
| 03 | 戲劇著作 | 戲劇性作品,如劇本、舞台劇、音樂劇等,包含作品中附隨之音樂。 |
| 04 | 默劇及舞蹈著作 | 默劇與編舞作品,須以影像、舞譜或其他方式固定於媒介後,方構成著作權保護客體。 |
| 05 | 繪畫、圖形及雕塑著作 | 包括繪畫、插圖、漫畫、圖形設計、雕塑、地圖、圖表等具有視覺藝術性之作品。 |
| 06 | 影片及其他視聽著作 | 包括電影、影集、錄影作品、動畫及其他以連續影像呈現之視聽內容,不論是否附隨聲音。 |
| 07 | 錄音著作 | 指任何固定之聲音序列,包括音樂錄音、有聲書、口語錄音、節目錄音等。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亦可能構成獨立錄音著作。 |
| 08 | 建築著作 | 指建築物之原創設計,包括設計圖、立面配置、建築外觀等,只要固定於圖面或以建築物形式呈現即可受保護。 |
資料來源:美國著作權法
著作權專屬權利(Exclusive Rights in Copyrighted Works):
| 編號 | 權利名稱 | 說明 |
| 01 | 複製權 | 著作權人享有將其作品製作成副本或錄音盤的專屬權利,包括任何固定於有形媒介的複製方式。 |
| 02 | 改作權 | 著作權人享有依其原創作品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包括改編、翻譯或其他形式的創作轉換。 |
| 03 | 散布權 | 著作權人享有透過銷售、轉讓、租賃或借出方式,將作品副本或錄音盤公開提供給公眾的專屬權利。 |
| 04 | 公開演出權 | 著作權人享有對語文、音樂、戲劇、舞蹈、默劇及視聽作品公開演出的專屬權利。 |
| 05 | 公開展示權 | 著作權人享有對語文、音樂、戲劇、舞蹈、默劇,以及繪畫、圖形或雕塑作品(含電影或其他視聽作品的單幅影像)的公開展示權利。 |
| 06 | 錄音公開演出權 | 著作權人享有透過數位音訊傳輸方式,公開演出錄音作品的專屬權利。 |
特定作者署名與完整性權利(Rights of Certain Authors to Attribution and Integrity):
| 編號 | 權利名稱 | 說明 |
| 01 | 署名權 | 視覺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確認其作者身份的權利,並可阻止他人將其姓名加於非其創作之作品。 |
| 02 | 完整性權 | 視覺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阻止他人歪曲、毀損或進行其他修改的權利,若該行為可能損害其榮譽或聲譽,作者可主張其專屬權利。 |
資料來源:美國著作權法
依據 17 U.S.C. §302 等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會因作品類型、作者身份及首次公開發表時間而異。詳情如下表:
| 編號 | 著作類型 | 保護期間起算點 | 保護期間屆滿日 |
| 01 | 個人作者作品 | 自著作人死亡次年 1 月 1 日起 | 著作人死亡後 70 年的 12 月 31 日止 |
| 02 | 合作創作作品 | 自最後存活作者死亡次年 1 月 1 日起 | 最後存活作者死亡後 70 年的 12 月 31 日止 |
| 03 | 匿名作品或筆名作品 | 自首次公開發表之年起 | 首次公開發表後 95 年的 12 月 31 日止 |
| 04 | 受雇作品 | 自首次公開發表之年起 | 首次公開發表後 95 年的 12 月 31 日止 |
| 05 | 未公開作品 | 自作品創作完成之年起 | 創作完成後 120 年的 12 月 31 日止,或首次公開發表後 95 年,以較早者為準 |
資料來源:美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