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穎國際商標代理人事務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但不包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圈。社區提供電腦伴唱機給住戶及親友使用,仍屬於對「公眾」的「公開演出」,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的授權。此外,灌錄新歌屬於音樂著作的重製行為,必須單獨取得重製授權。公開演出授權不涵蓋重製權,應確保所有歌曲獲得合法授權以避免侵權。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